關于《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關于進一步規范縣城營根鎮升坡村委會行政區域內(城中村)農村宅基地審批及建房管理試行意見》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縣城營根鎮升坡村委會行政區域內(城中村)農村宅基地審批及建房管理,特制定本試行意見?,F就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瓊農字〔2020〕93號)《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的通知》(瓊農字〔2022〕108 號)和《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的通知》(瓊中府辦規〔2021〕24號)有關規定制定
二、適用范圍及建房標準
(一)適用范圍
營根鎮升坡村委會升坡一、升坡二、什加瑪、紅州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經濟組織(城中村)區域內所有土地進行原址重建住宅用房。
(二)建房條件
嚴格執行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劃撥的宅基地。
(三)建房標準
每戶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農戶在原址重建住房要嚴格按照層數不超過3層、總高度不超過12米的標準進行建設,宅基地用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建筑密度不宜超過80%,宅基地用地面積100平米以下建筑密度不宜超過90%。
三、宅基地審批和報建程序
(一)已確權的村集體宅基地,嚴格按照《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報建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瓊中府辦規〔2021〕24號)的相關規定受理審批。
(二)未確權的村集體宅基地,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由村委會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受理。鄉鎮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時轉交相關部門進行聯審,根據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執行時間
本試行意見自2022年11月14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
五、未盡事宜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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