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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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推進決策規范化建設,明確決策過程中各類主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重大意義
重大行政決策是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關聯,社會涉及面廣,對一定區域發展具有全局性,長遠性。重大行政決策權行使的優劣直接關系到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敗,以往不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本《辦法》制定出臺有利于通過制度形式監督、規范決策者科學、民主、依法行使權力。
三、重點內容
《辦法》共十六條,主要對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的概念、原則以及追究的主體、追究情形、追究方式、追究程序、適用依據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適用范圍。《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作出、承辦、執行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縣域內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在決策形成過程中承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法律顧問等的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承辦、執行過程中,因為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根據有關規定需要追究管理和履職責任,對應當追究的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的專項工作。
?(二)不同追責對象應當予以追責的情形。《辦法》第六條,從失職瀆職、拒不執行、落實決策不力、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力及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等六個方面規定了對決策承辦單位、執行單位和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應當進行追責的情形;《辦法》第七條,從違反職業道德、泄密、為本人以及所在單位或他人牟取利益、辦理與決策機關有利益沖突的委托事務、違反如實告知和回避制度及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等六個方面規定了對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及社會組織應當進行追責的情形。通過明確追責情形,能夠對于決策承辦或執行單位、專家及機構組織,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激勵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提出決策、制定決策、落實決策。
(三)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的重點以及方式。《辦法》第九條,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否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執行、相關人員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這四個方面作為追責的重點內容;《辦法》第十條,明確了約談、通報批評和責令改正、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以上五種追責方式。通過將追責重點及方式具體化、明細化,進一步明確責任標準,從而強化責任擔當,約束行政行為。
??(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追責情形。《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違反《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由決策機關縣政府進行相應追責以外,還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限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調查的,由相應部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責任追究。追責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問責力度,強化責任擔當意識,筑牢反腐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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