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建設用地初始規劃條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
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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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解決我縣國有建設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明確規劃條件造成無法辦理報規報建、規劃驗收、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的歷史遺留問題,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試行意見。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規〔2012〕2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制定。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城鎮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城鎮混合(商?。┯玫?、綜合用地等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國有建設用地因歷史原因導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及其他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中未約定初始規劃條件,其初始規劃條件的認定。
三、認定方式
(一)宗地面積>500平方米:
根據宗地所在區域的同期控制性詳細規劃認定宗地初始規劃條件(以最初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間確定同期規劃);若宗地所在區域無同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最早覆蓋該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認定宗地初始規劃條件。
(二)宗地面積≤500平方米,初始規劃條件的認定如下:
1.宗地容積率≤3.0。
2.建筑層數不得超過6層,高度≤20米。
3.建筑密度
(1)土地面積<1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宜超過90%;
(2)100平方米≤土地面積<2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過80%;
(3)200平方米≤土地面積≤5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過70%。
4.機動車停車位要求
(1)土地面積<100平方米,應至少設置一個室外停車位;
(2)100平方米≤土地面積<200平方米,應至少設置一個室外停車位;
(3)200平方米≤土地面積≤500平方米,應至少設置兩個室外停車位。
(三)其他情況。宗地無法通過上述方式認定初始規劃條件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一事一報”的原則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四、執行時間
本試行意見自202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本意見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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