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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關于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信用 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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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信用
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市農場,縣政府直屬機關、企事業各單位: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縣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環境保護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履行環境保護主體,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以及《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對象包括本縣行政區域內具有生態環境影響、納入環境監管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和從事環境技術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簡稱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環境守法和違法行為的有關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行為進行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第四條【職責】縣生態環境局根據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工作的評價和發布。
第二章 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分級
第五條【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信用評價采取分級管理制,分為環保誠信單位、環保良好單位、環保警示單位、環保不良單位四個等級。
第六條【環保誠信單位】對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連續兩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且開展下列活動,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
(一)采取碳減排措施。
(二)資助或成立環境公益類組織、資助相關環?;顒?。
(三)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四)參加環境強制責任保險。
(五)已經達標排放,主動采取國內外先進減排技術。
(六)主動執行嚴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企業內控排放標準。
(七)自覺履行其他環保社會責任。
第七條【環保良好單位】對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一年內未收到行政處罰,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固廢、危廢和放射性廢物得到安全處置,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無未完成整改的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案件等,單位內部環境管理符合相關要求,評定為“環保良好單位”。
第八條【環保警示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環保警示單位”: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批先建。
(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五)第三方環境技術服務機構因提供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檢測等相關技術服務質量較差受到縣生態環境局通報批評。
(六)未按排污許可制度要求執行。
(七)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第九條【環保不良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環保不良單位”:
(一)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判定已生效。
(二)以拒絕、阻撓縣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
(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限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
(四)在環境違法案件中,由于當事人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被縣生態環境局指定單位代為治理或者代為處置。
(五)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六)環境違法行為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造成較大影響。
(七)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
(八)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改正。
(九)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
(十)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且達到3噸(含)以上。
(十一)第三方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篡改、偽造數據。
(十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十三)發布或公開虛假環境信息。
(十四)其他損害環境,造成污染的惡意行為。
第三章 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程序
第十條【評價程序】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自查自報。生產經營單位登錄海南省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系統,如實填報環境行為信息。
(二)信息錄入。縣生態環境局應及時將日常環境管理中發現的參評生產經營單位環境違法違規信息錄入評價系統。
第十一條【初步評價】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行為信息錄入情況,依照本辦法第七、八、九條所列情形,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行為進行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提出初評意見,擬定環境保護信用初評等級。
第十二條【初步公示】初評意見及初評等級應當及時反饋給申請單位,并通過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三條【公示內容】公示初評意見及初評等級信息時應當同時注明以下內容:
(一)環保誠信單位應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誠信行為的佐證材料;作出決定的單位;其他必要信息。
(二)環保良好單位應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的佐證材料;作出決定的單位;其他必要信息。
(三)環保警示單位應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主要違法及失信實事;納入環保警示單位的理由及依據;作出決定的單位;其他必要信息。
(四)環保不良單位應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主要違法及失信實事;納入環保不良單位的理由及依據;作出決定的單位;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條【異議申訴】對初評意見及初評等級有異議的,應當在初評意見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縣生態環境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五條【異議復核】縣生態環境局對發布公示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初評異議意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異議人,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及微信等書面方式送達。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縣生態環境局應當在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海南省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系統,實時公開發布評價結果并進行動態監督。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結果在縣生態環境局和有關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信用修復】鼓勵修復環境保護信息,環保不良單位和環保警示單位可以通過積極整改和糾正失信行為,消除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的影響,修復環境保護信用。
環保警示單位和環保不良單位完成整改后,向作出評定的縣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縣生態環境局應當根據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定,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核實整改情況。整改驗收合格并穩定運行一個月后,才能對申請內容進行信用修復。受理申請的縣生態環境局將信用修復結果錄入海南省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系統,對修復的結果告知單位,并進行公示、公布。
環保警示單位自初次評定公布之日起1年,完成信用修復后期滿自動解除;未完成修復的,保留在環保警示單位名單。環保不良單位自初次評定公布之日起2年,完成信用修復后期滿自動解除;未完成修復的,保留在環保不良單位名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環保誠信單位激勵措施】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守信激勵機制。對環保誠信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二)縣生態環境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三)鼓勵媒體對環保誠信單位進行公開和宣傳,樹立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誠信典范。
(四)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九條【環保警示單位約束措施】對環保警示單位實行嚴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約束性措施:
(一)按季度向縣生態環境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二)加大執法監察頻次。
第二十條【環保不良單位懲戒措施】被評定為環保不良單位,或者連續兩年被評定為環保警示單位的,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其他懲戒措施依據《海南省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具體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此前我縣發布的相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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